| 索引号: | 11152723011732493P/2026-45811 | 成文日期: | 2024-04-08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准政服发〔2024〕3 号 |
| 发文机关: |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旗直各进驻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确保群众和企业办事更加便捷高效,现将《准格尔旗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局
2024年4月8日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提高审批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22〕20号)和《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进驻旗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以下简称“各进驻部门”),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办理进驻旗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即办类政务服务事项除外)。
第三条 名词概念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符合信用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有欠缺,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容缺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理,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申请
人逾期未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按退办件处理。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申请人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对实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申请人不愿容缺申请的,不得强制要求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目录清单
各进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梳理本单位可采取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编制《容缺受理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逐项明确容缺受理事项可容缺材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进驻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变化和工作实际,适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梳理编制和动态调整后的清单及时报旗政务服务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各进驻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的具体实施。凡属于容缺受理范围的审批事项,窗口受理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办理方式
允许线上申请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在准格尔旗政务服务网站相应位置明确标识,并提供办理入口。使用垂直管理系统及自
建系统等业务专网、无法提供线上容缺受理办理入口或者无法实现容缺受理流程网上流转的,应当以便民利企为原则,按规定程序开展线下容缺受理工作。
第八条 容缺申请
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属于容缺受理事项且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提交《准格尔旗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附件1),其中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超期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 容缺受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容缺受理业务,窗口受理人员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鄂尔多斯)核实其信用情况,未查询到不良信息记录的,可提供容缺受理服务。不符合上述信用条件的,不予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在申请人按规定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书后,窗口受理人员出具《准格尔旗容缺受理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承诺容缺受理材料的补齐补正时限不得超过政务服 务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申请人应在承诺时限结束前按承诺提交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第十条 容缺补正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平台、线下窗口、政务专递或承诺认可的其他方式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第十一条 运行流程
对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各进驻部门先予受理后,即进入审批程序,并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收到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的材料后及时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第十二条 终止办理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全部材料或补齐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终止办理,各进驻部门出具《准格尔旗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附件3),连同申请 材料经窗口退回申请人。
第十三条 建立台账
各进驻部门要建立容缺受理工作台账(附件4),按照办理事项名称、容缺材料、受理时间、补齐补正时间、是否终止办理、办结时间等要素详细记录容缺受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失信惩戒
各进驻部门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
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未能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材料的,半年内对申请人的同一申请事项不再适用承诺补正容缺受理。
第十五条 容错纠错
在推行容缺受理服务工作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及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实施容缺受理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出现偏差失误及错误的,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进行容错纠错,予以宽容免责、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准格尔旗政务服务局负责对各进驻部门开展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各进驻部门容缺受理工作实施情况纳入部门实绩考核。
第十七条 解释和实施
法律法规对政务服务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办理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由准格尔旗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准格尔旗容缺受理承诺书
2.准格尔旗容缺受理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
3.准格尔旗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
4.准格尔旗容缺受理工作台账(模板)
主办单位: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准格尔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联系方式:0477-2294708 蒙ICP备06000042号-1 蒙公网安备:15062202000119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