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容缺受理”?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符合信用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有欠缺,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容缺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理,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按退办件处理。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申请人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本制度适用于进驻旗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办理进驻旗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即办类政务服务事项除外)。
三、基本原则是什么?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对实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申请人不愿容缺申请的,不得强制要求进行容缺受理。
四、办理流程是什么?
对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各进驻部门先予受理后,即进入审批程序,并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收到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的材料后及时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