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内人社发〔2025〕18号)。
二、申请条件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数与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之比确定,月均参保人数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方法计算。
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返还。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发放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四、申报流程
1、在企业账户等信息准确、完善的前提下,继续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无需申请;
2、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单位办事—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稳岗返还申领;
3、劳务派遣机构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不适用“免申即享”,需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自主申请。要按规定做好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工作,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的稳岗返还资金,由经办机构及时收回,并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咨询电话
失业保险窗口电话:0477-4705375
投诉电话:0477-47053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