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6日,我局接到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LYJP-SP-26-20269),该报告标示抽样食品名称为黄豆芽,被抽样单位为准格尔旗秀娟蔬菜批发。检验结论为黄豆芽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准格尔旗秀娟蔬菜批发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豆芽,检验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准格尔旗秀娟蔬菜批发经营的上述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的行为。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准格尔旗秀娟蔬菜批发已经向准格尔旗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