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9日、5月18日、6月7日、6月27日,我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广州海关技术中心以及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26SP03794、2026SP03022、0426005784、LYJP-SP-26-20472),该报告标示抽样食品名称为锦之和精制粉条,被抽样单位为准格尔旗赢香食品加工厂。检验结论为锦之和精制粉条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准格尔旗赢香食品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锦之和精制粉条,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准格尔旗赢香食品加工厂经营的上述的锦之和精制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锦之和精制粉条的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决定对当事人准格尔旗赢香食品加工厂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0元 ;2.罚款6000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准格尔旗赢香食品加工厂已经向准格尔旗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