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2日,我局接到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YJP-SP-26-20163),该报告标示抽样食品名称为粉条(中粉),被抽样单位为准格尔旗韩向荣豆腐坊。检验结论为粉条(中粉)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准格尔旗韩向荣豆腐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粉条(中粉),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准格尔旗韩向荣豆腐坊生产的上述的粉条(中粉)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条(中粉)的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准格尔旗韩向荣豆腐坊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准格尔旗韩向荣豆腐坊已经向准格尔旗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