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日松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来源:
纳日松镇
日期:2025-03-2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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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
| 1 | 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及政务公开工作 | 机构职能 | 机构职能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负责人姓名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公开查阅点 | √ | 党政综合办 | 对机构设置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机构职能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公开查阅点 | √ | 党政综合办 | 对机构设置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政务公开制度 | 全文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公开查阅点 | √ | 党政综合办 | 对机构设置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总体情况(包括年度政务公开要点落实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表格);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表格);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表格);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国务院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1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报告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1 | 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及政务公开工作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全文公开,包括索引、名称、文号、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部门 | 财政拨款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 | 纳日松镇 | 法定公开 | ■旗政府网站 | √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预决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1 | 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及政务公开工作 | 预算部门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会批准后20日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人民政府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公告公示栏■政府网站■公告公示栏 | √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预决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法定公开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预决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政务公开工作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法定公开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预决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政务公开工作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法定公开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预决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1 | 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及政务公开工作 | 部门决算部门决算 | 部门决算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行政法规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公告公示栏■政府网站■公告公示栏 | √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预决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部门决算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行政法规 | 法定公开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预决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部门决算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行政法规 | 法定公开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预决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部门决算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 |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行政法规 | 法定公开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预决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部门决算 | 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行政法规 | 法定公开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预决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部门决算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行政法规 | 法定公开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预决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工资查询 | 个人工资 | 个人工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政府财政所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预决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政务信息 | 政务信息 | 三重一大、人事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公告公示栏 | √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预决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2 | 政务服务工作 | 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 | 应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 √ | 党群服务中心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咨询投诉 | 咨询投诉 | 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号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 √ | 党群服务中心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标准化建设工作 | 标准化建设工作 | 标准化建设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中心 | √ | 党群服务中心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工作 | 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工作 | 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管理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 √ | 党群服务中心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3 | “放管服”改革协调推进工作 | 协调推进工作 | 协调推进工作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规范审批服务便民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建设及应用有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微信公众号■公告公示栏 | √ | 党政综合办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4 | 民生保障等工作 | 协调推进工作 | 民生保障 | 低保、退役军人、社保、民政救助、计划生育、养老等服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微信公众号■公告公示栏■新闻媒体 | √ | 社会治理办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5 | 全镇扶贫领域政策文件 | 行政法规、规章 | 扶贫领域 |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行政法规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公告公示栏 | √ | 社会治理办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规范性文件 | 扶贫领域 | 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扶贫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微信公众号■公告公示栏 | √ | 社会治理办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镇贫域全扶领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 扶贫领域 | 资金名称分配结果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资金分配结果下达15个工作日内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公开查阅点 | √ | 社会治理办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扶贫资金 | 精准扶贫贷款 | 扶贫领域 |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每年底前集中公布1次当年情况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公开查阅点 | √ | 社会治理办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5 | 扶贫项目工作 | 项目库建设 | 扶贫领域 | 申报内容(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申报流程(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申报结果(项目库规模、项目名单)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公开查阅点 | √ | 社会治理办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扶贫项目工作 | 项目实施 | 扶贫领域 | 扶贫项目实施前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扶贫项目实施后情况(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公开查阅点 | √ | 社会治理办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6 | 网络舆情收集、热点及关键问题回应 | 舆情收集回应 | 网络舆情收集、热点及关键问题回应 | 接受投诉、咨询、建议等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三、积极回应关切(三)做好研判处置。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对收集到的舆情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进一步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两会”、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四)提升回应效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针对重大政务舆情,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沟通联系,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用好专业力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其他 | ■微信公众号 | √ | 基层党建办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互动回应 |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及关键问题等回应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行政法规 | 按规定及时发布。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其他 |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中心 | √ | 基层党建办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咨询投诉 | 咨询投诉、举报、监督电话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其他 | ■微信公众号 | √ | 基层党建办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7 | 农业生产发展 | 耕地地力保护 | 农业生产 | 涉农有关农牧补贴的上报查询等相关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法定公开 | ■公告公示栏■便民服务中心 | √ | 乡村振兴办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8 | 城市执法 | 辖共内违建项目,全镇偷牧禁牧进行处罚 | 城市执法 | 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 其他 | ■政府网站 | √ | 城市管理办 | 对政府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