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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司法局关于公布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的公告

来源: 准格尔旗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6-10-3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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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保障、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权力,有效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相关要求,结合准格尔旗机构改革实际,现对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予以集中公告:

一、法定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1.准格尔旗财政局

2.准格尔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准格尔旗工信和科技局

4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6.准格尔旗文化和旅游局

7.准格尔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8.准格尔旗林业和草原局

9.准格尔旗交通运输局

10.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11.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

13.准格尔旗公安局

14.准格尔旗水利局

15.准格尔旗统计局

16.准格尔旗能源局

17.准格尔旗农牧局

18.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19.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

20.准格尔旗民政局

21.准格尔旗档案局

22.准格尔旗布尔陶亥苏木人民政府

23.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人民政府

24.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

25.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人民政府

26.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人民政府

27.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人民政府

28.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29.准格尔旗龙口镇人民政府

30.准格尔旗大路镇人民政府

31.准格尔旗魏家峁镇人民政府

32.准格尔旗蓝天街道办事处

33.准格尔旗兴隆街道办事处

34.准格尔旗迎泽街道办事处

35.准格尔旗友谊街道办事处

36.国家税务总局准格尔旗税务局

37.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38.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局

39.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

40.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1.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气象局

2.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烟草专卖局

3.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直属分局

4.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有关要求

(一)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涉企行政检查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准格尔旗司法局备案。

(二)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旗委工作机关挂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在委托机关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于委托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准格尔旗司法局备案。

(四)本公告发出后,凡旗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及时报准格尔旗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

编制说明:本名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及司法部配套政策解答确定。

涉企定义依据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但对其开展的行政检查参照本意见规定严格规范 ”。

列入本名单,仅表明该主体具有针对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其他企业法人)开展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不代表该主体全部执法事项均为涉企事项;列入主体依然可以依法开展针对自然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主体的行政执法;受委托开展执法工作的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列入本涉企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附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1.zip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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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准格尔旗司法局关于公布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的公告

    来源: 准格尔旗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6-10-3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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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保障、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权力,有效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相关要求,结合准格尔旗机构改革实际,现对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予以集中公告:

    一、法定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1.准格尔旗财政局

    2.准格尔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准格尔旗工信和科技局

    4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6.准格尔旗文化和旅游局

    7.准格尔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8.准格尔旗林业和草原局

    9.准格尔旗交通运输局

    10.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11.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

    13.准格尔旗公安局

    14.准格尔旗水利局

    15.准格尔旗统计局

    16.准格尔旗能源局

    17.准格尔旗农牧局

    18.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19.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

    20.准格尔旗民政局

    21.准格尔旗档案局

    22.准格尔旗布尔陶亥苏木人民政府

    23.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人民政府

    24.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

    25.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人民政府

    26.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人民政府

    27.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人民政府

    28.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29.准格尔旗龙口镇人民政府

    30.准格尔旗大路镇人民政府

    31.准格尔旗魏家峁镇人民政府

    32.准格尔旗蓝天街道办事处

    33.准格尔旗兴隆街道办事处

    34.准格尔旗迎泽街道办事处

    35.准格尔旗友谊街道办事处

    36.国家税务总局准格尔旗税务局

    37.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38.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局

    39.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

    40.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1.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气象局

    2.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烟草专卖局

    3.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直属分局

    4.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有关要求

    (一)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涉企行政检查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准格尔旗司法局备案。

    (二)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旗委工作机关挂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在委托机关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于委托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准格尔旗司法局备案。

    (四)本公告发出后,凡旗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及时报准格尔旗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

    编制说明:本名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及司法部配套政策解答确定。

    涉企定义依据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但对其开展的行政检查参照本意见规定严格规范 ”。

    列入本名单,仅表明该主体具有针对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其他企业法人)开展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不代表该主体全部执法事项均为涉企事项;列入主体依然可以依法开展针对自然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主体的行政执法;受委托开展执法工作的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列入本涉企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附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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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格尔旗司法局关于公布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10-30 16:02

    来源: 准格尔旗司法局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保障、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权力,有效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相关要求,结合准格尔旗机构改革实际,现对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予以集中公告:

    一、法定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1.准格尔旗财政局

    2.准格尔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准格尔旗工信和科技局

    4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6.准格尔旗文化和旅游局

    7.准格尔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8.准格尔旗林业和草原局

    9.准格尔旗交通运输局

    10.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11.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

    13.准格尔旗公安局

    14.准格尔旗水利局

    15.准格尔旗统计局

    16.准格尔旗能源局

    17.准格尔旗农牧局

    18.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19.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

    20.准格尔旗民政局

    21.准格尔旗档案局

    22.准格尔旗布尔陶亥苏木人民政府

    23.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人民政府

    24.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

    25.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人民政府

    26.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人民政府

    27.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人民政府

    28.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29.准格尔旗龙口镇人民政府

    30.准格尔旗大路镇人民政府

    31.准格尔旗魏家峁镇人民政府

    32.准格尔旗蓝天街道办事处

    33.准格尔旗兴隆街道办事处

    34.准格尔旗迎泽街道办事处

    35.准格尔旗友谊街道办事处

    36.国家税务总局准格尔旗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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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局

    39.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

    40.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1.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气象局

    2.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烟草专卖局

    3.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直属分局

    4.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有关要求

    (一)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涉企行政检查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准格尔旗司法局备案。

    (二)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旗委工作机关挂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在委托机关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于委托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准格尔旗司法局备案。

    (四)本公告发出后,凡旗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及时报准格尔旗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

    编制说明:本名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及司法部配套政策解答确定。

    涉企定义依据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但对其开展的行政检查参照本意见规定严格规范 ”。

    列入本名单,仅表明该主体具有针对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其他企业法人)开展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不代表该主体全部执法事项均为涉企事项;列入主体依然可以依法开展针对自然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主体的行政执法;受委托开展执法工作的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列入本涉企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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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准格尔旗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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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保障、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权力,有效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相关要求,结合准格尔旗机构改革实际,现对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予以集中公告:

    一、法定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1.准格尔旗财政局

    2.准格尔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准格尔旗工信和科技局

    4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6.准格尔旗文化和旅游局

    7.准格尔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8.准格尔旗林业和草原局

    9.准格尔旗交通运输局

    10.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11.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

    13.准格尔旗公安局

    14.准格尔旗水利局

    15.准格尔旗统计局

    16.准格尔旗能源局

    17.准格尔旗农牧局

    18.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19.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

    20.准格尔旗民政局

    21.准格尔旗档案局

    22.准格尔旗布尔陶亥苏木人民政府

    23.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人民政府

    24.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

    25.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人民政府

    26.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人民政府

    27.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人民政府

    28.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人民政府

    29.准格尔旗龙口镇人民政府

    30.准格尔旗大路镇人民政府

    31.准格尔旗魏家峁镇人民政府

    32.准格尔旗蓝天街道办事处

    33.准格尔旗兴隆街道办事处

    34.准格尔旗迎泽街道办事处

    35.准格尔旗友谊街道办事处

    36.国家税务总局准格尔旗税务局

    37.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38.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局

    39.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

    40.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1.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气象局

    2.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烟草专卖局

    3.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直属分局

    4.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有关要求

    (一)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涉企行政检查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准格尔旗司法局备案。

    (二)旗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旗委工作机关挂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在委托机关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于委托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准格尔旗司法局备案。

    (四)本公告发出后,凡旗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及时报准格尔旗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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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企定义依据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但对其开展的行政检查参照本意见规定严格规范 ”。

    列入本名单,仅表明该主体具有针对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其他企业法人)开展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不代表该主体全部执法事项均为涉企事项;列入主体依然可以依法开展针对自然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主体的行政执法;受委托开展执法工作的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列入本涉企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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