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郝兵、董永强、王俊峰、郝飞、胡旭、张建军、刘慧峰、胡少涛、吕伟、付奎然、王兆铭、王星光、王帅、周明强、付建峰、刘海、杨一、倪小平、贺建伟、郭晓勇、曹朕源、刘耀海、刘永军、董海亮、李磊磊、韩鹏飞、刘晓伟、张旭、丁宇、胡玉勇、淡文杰、杨国强、郝亮、段伟锋、乔佳伟、李飞、杨原、刘玺、白俊义、王建胜、赵虎、张跃飞、任勇、贾斌、王浩宇、刘广龙、王永龙、臧仕超、王文强、刘烜东、郭喜才、王为、韩耀华、张旭(工贸)、张杨、贾伟、鲁海峰、马成林、田野、乔鑫、刘志强、刘丽娜。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应急管理执法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和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参与拟订全旗应急管理执法方面的政策、规划等。
(三)根据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委托执法权限,承担对全旗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按委托执法权限,承担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承担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承担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执法检查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按委托执法权限,承担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按委托执法权限,承担对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的执法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按委托执法权限,承担对防震减灾的执法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承担对应急管理领域举报投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查处全旗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承担全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等工作。
(九)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完成旗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
(二)行政法规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0.《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1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0.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1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1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15.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6.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7.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1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2.煤矿安全规程
2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5.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6.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2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8.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29.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3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3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3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3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7.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38.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3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40.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4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4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4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44.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3.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执法程序
(一)现场检查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七、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
(一)受理咨询单位: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二)电话咨询:0477-4886412
(三)信函咨询:
邮寄单位: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通信地址: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建业大厦5号楼
邮政编码:010300
主办单位: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准格尔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联系方式:0477-2294708 蒙ICP备06000042号-1 蒙公网安备:15062202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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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郝兵、董永强、王俊峰、郝飞、胡旭、张建军、刘慧峰、胡少涛、吕伟、付奎然、王兆铭、王星光、王帅、周明强、付建峰、刘海、杨一、倪小平、贺建伟、郭晓勇、曹朕源、刘耀海、刘永军、董海亮、李磊磊、韩鹏飞、刘晓伟、张旭、丁宇、胡玉勇、淡文杰、杨国强、郝亮、段伟锋、乔佳伟、李飞、杨原、刘玺、白俊义、王建胜、赵虎、张跃飞、任勇、贾斌、王浩宇、刘广龙、王永龙、臧仕超、王文强、刘烜东、郭喜才、王为、韩耀华、张旭(工贸)、张杨、贾伟、鲁海峰、马成林、田野、乔鑫、刘志强、刘丽娜。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应急管理执法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和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参与拟订全旗应急管理执法方面的政策、规划等。
(三)根据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委托执法权限,承担对全旗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按委托执法权限,承担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承担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承担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执法检查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按委托执法权限,承担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按委托执法权限,承担对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的执法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按委托执法权限,承担对防震减灾的执法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承担对应急管理领域举报投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查处全旗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承担全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等工作。
(九)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完成旗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
(二)行政法规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0.《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1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0.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1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1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15.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6.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7.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1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2.煤矿安全规程
2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5.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6.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2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8.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29.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3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3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3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3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7.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38.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3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40.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4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4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4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44.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3.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执法程序
(一)现场检查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七、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
(一)受理咨询单位: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二)电话咨询:0477-4886412
(三)信函咨询:
邮寄单位: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通信地址: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建业大厦5号楼
邮政编码:010300
发布日期: 2026-04-09 18:24
来源: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郝兵、董永强、王俊峰、郝飞、胡旭、张建军、刘慧峰、胡少涛、吕伟、付奎然、王兆铭、王星光、王帅、周明强、付建峰、刘海、杨一、倪小平、贺建伟、郭晓勇、曹朕源、刘耀海、刘永军、董海亮、李磊磊、韩鹏飞、刘晓伟、张旭、丁宇、胡玉勇、淡文杰、杨国强、郝亮、段伟锋、乔佳伟、李飞、杨原、刘玺、白俊义、王建胜、赵虎、张跃飞、任勇、贾斌、王浩宇、刘广龙、王永龙、臧仕超、王文强、刘烜东、郭喜才、王为、韩耀华、张旭(工贸)、张杨、贾伟、鲁海峰、马成林、田野、乔鑫、刘志强、刘丽娜。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应急管理执法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和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参与拟订全旗应急管理执法方面的政策、规划等。
(三)根据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委托执法权限,承担对全旗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按委托执法权限,承担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承担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承担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执法检查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按委托执法权限,承担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按委托执法权限,承担对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的执法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按委托执法权限,承担对防震减灾的执法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承担对应急管理领域举报投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查处全旗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承担全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等工作。
(九)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完成旗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
(二)行政法规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0.《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1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0.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1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1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15.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6.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7.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1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2.煤矿安全规程
2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5.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6.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2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8.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29.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3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3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3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3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7.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38.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3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40.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4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4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4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44.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3.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执法程序
(一)现场检查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七、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
(一)受理咨询单位: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二)电话咨询:0477-4886412
(三)信函咨询:
邮寄单位: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通信地址: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建业大厦5号楼
邮政编码:0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