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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缴库方式 |
政策依据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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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内政发〔1999〕12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内政办字〔2014〕246号,财税〔2019〕53号 |
执行标准为内政发〔1999〕12号文件及自治区政府单独批复盟市政策,不同盟市的配套费标准不尽相同,具体按照各征收单位出具的自治区政策或批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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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按审批权限缴入中央国库、自治区国库或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内财农〔2014〕1681号,内财非税〔2016〕375号,财税〔2023〕9号 |
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特殊区域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详见内财非税〔2016〕375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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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地方国库(税务部门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财税字〔1986〕12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74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的3%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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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自治区和地方国库(税务部门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内政字〔2016〕64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内财税〔2020〕633号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的2%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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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自治区和地方国库(税务部门征收)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内财税规〔2021〕3号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