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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6-08-25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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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准格尔旗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同时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准党编字〔2021〕32号)第三条(十一)承担旗医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文件规定。现将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执法工作委托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承担,并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准格尔旗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区域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时存在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对准格尔旗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报告。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准党编字〔2021〕32号)第三条(十一)承担旗医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区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资格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想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就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行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6年7月1日至2031年6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单位执一份,另两份分送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和准格尔旗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盖章)

法定代表:(签名):

受委托单位: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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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6-08-25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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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准格尔旗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同时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准党编字〔2021〕32号)第三条(十一)承担旗医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文件规定。现将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执法工作委托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承担,并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准格尔旗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区域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时存在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对准格尔旗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报告。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准党编字〔2021〕32号)第三条(十一)承担旗医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区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资格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想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就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行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6年7月1日至2031年6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单位执一份,另两份分送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和准格尔旗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盖章)

法定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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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 2026-08-25 16:29

来源: 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委托单位: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准格尔旗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同时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准党编字〔2021〕32号)第三条(十一)承担旗医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文件规定。现将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执法工作委托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承担,并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准格尔旗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区域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时存在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对准格尔旗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报告。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准党编字〔2021〕32号)第三条(十一)承担旗医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区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资格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想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就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行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6年7月1日至2031年6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单位执一份,另两份分送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和准格尔旗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盖章)

法定代表:(签名):

受委托单位: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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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6-08-25 16:29 浏览次数:

委托单位: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准格尔旗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同时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准党编字〔2021〕32号)第三条(十一)承担旗医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文件规定。现将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执法工作委托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承担,并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准格尔旗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区域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时存在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对准格尔旗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报告。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准党编字〔2021〕32号)第三条(十一)承担旗医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区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资格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想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就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行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6年7月1日至2031年6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单位执一份,另两份分送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和准格尔旗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盖章)

法定代表:(签名):

受委托单位:准格尔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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