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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准格尔旗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生活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4-21 11:4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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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生活用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旗域内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楼、宿舍楼等办公生活用房建设管理,保障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起草了《准格尔旗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生活用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制定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生活用房建设审批程序、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属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填补监管漏洞,为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环境。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是旗域内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楼、宿舍楼等办公生活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履行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纳入农村自建房管理范畴监管(涉及消防验收项目应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二是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三是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将已发放乡村规划许可证或批准项目信息第一时间推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便其跟进管理。对于未取得许可或未经批准的项目,由旗自然资源局、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苏木乡镇按照综合执法改革确定的职责权限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停止施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是项目完工后依法履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是明确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属地苏木乡镇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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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准格尔旗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生活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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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1 11:41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旗域内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楼、宿舍楼等办公生活用房建设管理,保障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起草了《准格尔旗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生活用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制定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生活用房建设审批程序、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属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填补监管漏洞,为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环境。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是旗域内工矿商贸企业及景区办公楼、宿舍楼等办公生活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履行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纳入农村自建房管理范畴监管(涉及消防验收项目应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二是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三是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将已发放乡村规划许可证或批准项目信息第一时间推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便其跟进管理。对于未取得许可或未经批准的项目,由旗自然资源局、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苏木乡镇按照综合执法改革确定的职责权限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停止施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是项目完工后依法履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是明确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属地苏木乡镇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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