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班子
主任:李东旭(主持民委全面工作。)
副主任:王永军(协助主任处理常务工作。协助主任负责民族经济、科技和就业、组织宣传、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旗、城市民族工作、双拥工作、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市域治理现代化、信访机要、电子政务信息化、国家安全工作、深化改革、文明城市创建、“放管服”改革和旗“五位一体”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分管办公室。)
副主任:杨卓娅(协助主任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民族成分更改、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市对旗“五位一体”综合考核评价、古籍整理、民族干部培训、工青妇工作。分管民族蒙古语言文字综合业务股。)
二、主要职责
准格尔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准格尔旗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旗委统战部领导。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为:
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民族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拟订全旗民族工作规章、政策、规划等。负责全旗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负责组织落实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制相关规则制度工作,负责民族工作有关协调机制的具体事务,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按权限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学习培训、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负责管理和监督全旗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推广普及工作,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
承担全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相关工作,组织推动全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调推动社区建立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
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党的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负责组织协调民族领域的交流合作事宜,承担涉民族事务的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相关工作。
(九)参与拟订全旗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使用工作。
(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一)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财务、采购、车辆管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民族蒙古语言文字综合业务股。承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协调推动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水平建设工作。承担民族领域法治宣传教育等法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民族政策宣传月和民主法制宣传周活动。承担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指导、协调工作。协调推动社区建立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承担全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相关工作,组织推动全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组织、指导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等重大活动。承担指导、协调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承办民族成份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民族事务宣传的指导、协调工作。承担推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融合工作,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协调开展各民族文化交流等工作。
四、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主任1名(兼任旗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2名。
五、派出机构或二级单位:准格尔旗蒙古语文综合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行政中心3号楼1楼西
联系电话:0477-4226795
负责人:李东旭
办公时间:9:00—12:00,13:3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