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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政行复决字〔2025〕71号 行政复议决议书(常有良等21人)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8-2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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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常有良,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88号。

申请人:常玉白,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5号。

申请人:常二良,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171号。

申请人:常云山,男,汉族,1954年9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80号。

申请人:常秀,女,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184号。

申请人:常波,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2号。

申请人:常玉明,男,汉族,1961年1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01号。

申请人:常埃,男,汉族,1942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103号。

申请人:常玉良,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02号。

申请人:常跃,男,汉族,1991年5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3号。

申请人:常喜宽,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都海巷十号街坊65号。

申请人:常二喜,男,汉族,1960年1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7号。

申请人:常爱林,女,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2号。

申请人:苏金柱,男,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迎泽区600号。

申请人:常候,男,汉族,1949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4号。

申请人:常永刚,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72号。

申请人:常虎军,男,汉族,1979年2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66号。

申请人:常翠连,女,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川畔社022号。

申请人:常英,女,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川畔社024号。

申请人:常锄,男,汉族,1957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6号。

申请人:常淼然,男,蒙古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53号。

复议代表人:常玉白,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5号。

复议代表人:常玉良,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02号。

复议代表人:常喜宽,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都海巷十号街坊65号。

复议代表人:常有良,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88号。

复议代表人:常波,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2号。

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3011732653Y。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乡乡长。

住所地:准格尔旗暖水乡。

申请人常有良等21人不服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未就申请人邮寄的《违建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对石润来在常家梁村土地上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本机关于2025年8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常家梁村村民,并在该村合法承包有土地若干亩。2010年,申请人被告知其土地因建设物流园区被列入征收范围内。随后,暖水乡人民政府、准格尔旗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暖水村村民委员会三方签署了相应的土地征收协议,以每亩一万元左右的补偿标准将申请人土地征收,此次征收面积共计约2000亩。然而,在随后的建设过程中,申请人发现,原先政府承诺建造的物流中心并没有进行建设,其部分土地实际上被“石润来”等人占用,用于建房及种地。经申请人核实,石润来并非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建造的房屋并不具备相应的土地规划及建设规划手续,其非法占用案涉土地并建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随后向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反映相关问题,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4月27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称相关问题已经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执法体系综合改革确定的职能职责,将该违法线索移交暖水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申请人以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快递单号:1348105158411)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未予以处理,也未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到本案,石润来等人未办理任何手续在农用地上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石润来等人的建设行为亦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系该事项的监督主体。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不予回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常有良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对石润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常家梁村土地上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2. 请求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申请书中无明确被申请人信息)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暖水乡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情况

暖水乡人民政府收到常有良等21人邮寄的《违建查处申请书》后进行调查了解。

(一)程序方面

1.常有良等人于2025年1月向暖水乡人民政府投诉反映暖水乡人民政府征收村民土地,将征收的土地倒卖给个人建别墅、种地,侵害村民利益的问题。暖水乡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暖水乡人民政府关于常有良反映土地收储问题的处理决定书》。常有良等人后于2025年3月13日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4月15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受理,并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查,常有良等21人本次向暖水乡人民政府申请内容为2025年1月投诉反映内容之一,暖水乡人民政府已对该内容作出答复,对重复事项不予再次评价答复,因而暖水乡人民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二)实体方面

经核实,2010年4月3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召开2010年第四次常务会议《旗人民政府2010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旗政府办〔2010〕13号),会议同意暖水乡启动镇区改造部分街道工作及收储镇区建设和学校建设所需土地事宜。2010年5月18日,暖水乡人民政府、准格尔旗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暖水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暖水乡镇区建设和学校建设项目收储土地协议书》(编号:2010-14号),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准格尔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准政发〔2007〕249号)文件执行(其中:水浇地24000元/亩、塔耕地20000元/亩、梁耕地12000元/亩、人工草地2100元/亩、柠条地1600元/亩、荒草地1300元/亩、沙棘地1600元/亩),补偿款已足额补偿到位。2012年2月15日,甲方暖水乡人民政府与乙方内蒙古准格尔旗如意苏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就上述土地签订《居民点建设及镇区环境改造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乙方投资对甲方规划区内的部分土地进行居民点建设,并改造镇区环境(面积:85.1363亩)”。2012年8月13日,甲方暖水乡人民政府与乙方内蒙古准格尔旗如意苏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在原协议的基础上签订《居民点建设及镇区环境改造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扩展改造镇区环境(面积:42.0487亩)”。到暖水乡自然资源所调取历年影像资料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显示,协议中的土地为林地和草地;2012年10月乙方将协议中的林地、草地及荒沟改造完成;在2019年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将协议中的土地类别调查为耕地和农村宅基地。综上,常有良所提及的土地,在2010年便依据《准政发〔2007〕249号》文件明确的补偿标准实施征收,补偿款已足额发放至涉及征收土地的村民手中,每一笔款项的发放均有清晰记录及村民签字确认。关于违法建筑情况,当时暖水乡人民政府在《旗人民政府2010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下基于推动镇区发展与投资方达成了镇区改造协议,该建筑物的建设具有政策背景及时代背景,暖水乡人民政府还在核查中,核实后需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予以综合认定。

综上所述,暖水乡人民政府针对常有良等21人申请查处的内容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后,驳回常有良等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准建复〔2025〕3号《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份共2页;2.现场照片及位置图一份共4页;3.《违建查处申请书》一份共8页;4.《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反映暖水乡占用土地补偿标准不一等问题的行政答复》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光盘一张,其中:1.2010-14号《暖水乡镇区建设和学校建设项目收储土地现状调查协议书》及其附件扫描件共176页;2.〔2010〕13号《旗人民政府2010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扫描件8页;3.《居民点建设及镇区环境改造协议书》扫描件3页;4.土地收储相关资料扫描件30页;5.《暖水镇区建设项目土地收储协议书》扫描件4页。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单号:1348105158411)向被申请人邮寄《违建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石润来在常家梁村土地上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2025年5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截至本机关受理本案,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听取意见情况:申请人除申请书内容外,无补充意见。

本机关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内司通〔2024〕2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的通知》、准政发〔2024〕23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和回归原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的通知》可知,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主体系各苏木乡镇(街道)。本案中,暖水乡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申请查处事项的法定查处职权,即使经调查后违法事实不存在,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邮寄的《违建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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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准政行复决字〔2025〕71号 行政复议决议书(常有良等21人)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8-2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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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常有良,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88号。

申请人:常玉白,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5号。

申请人:常二良,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171号。

申请人:常云山,男,汉族,1954年9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80号。

申请人:常秀,女,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184号。

申请人:常波,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2号。

申请人:常玉明,男,汉族,1961年1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01号。

申请人:常埃,男,汉族,1942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103号。

申请人:常玉良,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02号。

申请人:常跃,男,汉族,1991年5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3号。

申请人:常喜宽,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都海巷十号街坊65号。

申请人:常二喜,男,汉族,1960年1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7号。

申请人:常爱林,女,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2号。

申请人:苏金柱,男,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迎泽区600号。

申请人:常候,男,汉族,1949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4号。

申请人:常永刚,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72号。

申请人:常虎军,男,汉族,1979年2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66号。

申请人:常翠连,女,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川畔社022号。

申请人:常英,女,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川畔社024号。

申请人:常锄,男,汉族,1957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6号。

申请人:常淼然,男,蒙古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53号。

复议代表人:常玉白,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5号。

复议代表人:常玉良,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02号。

复议代表人:常喜宽,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都海巷十号街坊65号。

复议代表人:常有良,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88号。

复议代表人:常波,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2号。

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3011732653Y。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乡乡长。

住所地:准格尔旗暖水乡。

申请人常有良等21人不服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未就申请人邮寄的《违建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对石润来在常家梁村土地上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本机关于2025年8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常家梁村村民,并在该村合法承包有土地若干亩。2010年,申请人被告知其土地因建设物流园区被列入征收范围内。随后,暖水乡人民政府、准格尔旗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暖水村村民委员会三方签署了相应的土地征收协议,以每亩一万元左右的补偿标准将申请人土地征收,此次征收面积共计约2000亩。然而,在随后的建设过程中,申请人发现,原先政府承诺建造的物流中心并没有进行建设,其部分土地实际上被“石润来”等人占用,用于建房及种地。经申请人核实,石润来并非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建造的房屋并不具备相应的土地规划及建设规划手续,其非法占用案涉土地并建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随后向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反映相关问题,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4月27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称相关问题已经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执法体系综合改革确定的职能职责,将该违法线索移交暖水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申请人以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快递单号:1348105158411)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未予以处理,也未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到本案,石润来等人未办理任何手续在农用地上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石润来等人的建设行为亦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系该事项的监督主体。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不予回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常有良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对石润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常家梁村土地上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2. 请求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申请书中无明确被申请人信息)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暖水乡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情况

暖水乡人民政府收到常有良等21人邮寄的《违建查处申请书》后进行调查了解。

(一)程序方面

1.常有良等人于2025年1月向暖水乡人民政府投诉反映暖水乡人民政府征收村民土地,将征收的土地倒卖给个人建别墅、种地,侵害村民利益的问题。暖水乡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暖水乡人民政府关于常有良反映土地收储问题的处理决定书》。常有良等人后于2025年3月13日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4月15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受理,并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查,常有良等21人本次向暖水乡人民政府申请内容为2025年1月投诉反映内容之一,暖水乡人民政府已对该内容作出答复,对重复事项不予再次评价答复,因而暖水乡人民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二)实体方面

经核实,2010年4月3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召开2010年第四次常务会议《旗人民政府2010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旗政府办〔2010〕13号),会议同意暖水乡启动镇区改造部分街道工作及收储镇区建设和学校建设所需土地事宜。2010年5月18日,暖水乡人民政府、准格尔旗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暖水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暖水乡镇区建设和学校建设项目收储土地协议书》(编号:2010-14号),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准格尔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准政发〔2007〕249号)文件执行(其中:水浇地24000元/亩、塔耕地20000元/亩、梁耕地12000元/亩、人工草地2100元/亩、柠条地1600元/亩、荒草地1300元/亩、沙棘地1600元/亩),补偿款已足额补偿到位。2012年2月15日,甲方暖水乡人民政府与乙方内蒙古准格尔旗如意苏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就上述土地签订《居民点建设及镇区环境改造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乙方投资对甲方规划区内的部分土地进行居民点建设,并改造镇区环境(面积:85.1363亩)”。2012年8月13日,甲方暖水乡人民政府与乙方内蒙古准格尔旗如意苏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在原协议的基础上签订《居民点建设及镇区环境改造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扩展改造镇区环境(面积:42.0487亩)”。到暖水乡自然资源所调取历年影像资料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显示,协议中的土地为林地和草地;2012年10月乙方将协议中的林地、草地及荒沟改造完成;在2019年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将协议中的土地类别调查为耕地和农村宅基地。综上,常有良所提及的土地,在2010年便依据《准政发〔2007〕249号》文件明确的补偿标准实施征收,补偿款已足额发放至涉及征收土地的村民手中,每一笔款项的发放均有清晰记录及村民签字确认。关于违法建筑情况,当时暖水乡人民政府在《旗人民政府2010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下基于推动镇区发展与投资方达成了镇区改造协议,该建筑物的建设具有政策背景及时代背景,暖水乡人民政府还在核查中,核实后需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予以综合认定。

综上所述,暖水乡人民政府针对常有良等21人申请查处的内容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后,驳回常有良等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准建复〔2025〕3号《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份共2页;2.现场照片及位置图一份共4页;3.《违建查处申请书》一份共8页;4.《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反映暖水乡占用土地补偿标准不一等问题的行政答复》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光盘一张,其中:1.2010-14号《暖水乡镇区建设和学校建设项目收储土地现状调查协议书》及其附件扫描件共176页;2.〔2010〕13号《旗人民政府2010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扫描件8页;3.《居民点建设及镇区环境改造协议书》扫描件3页;4.土地收储相关资料扫描件30页;5.《暖水镇区建设项目土地收储协议书》扫描件4页。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单号:1348105158411)向被申请人邮寄《违建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石润来在常家梁村土地上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2025年5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截至本机关受理本案,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听取意见情况:申请人除申请书内容外,无补充意见。

本机关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内司通〔2024〕2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的通知》、准政发〔2024〕23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和回归原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的通知》可知,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主体系各苏木乡镇(街道)。本案中,暖水乡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申请查处事项的法定查处职权,即使经调查后违法事实不存在,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邮寄的《违建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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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政行复决字〔2025〕71号 行政复议决议书(常有良等21人)

发布日期: 2026-08-21 14:50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申请人:常有良,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88号。

申请人:常玉白,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5号。

申请人:常二良,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171号。

申请人:常云山,男,汉族,1954年9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80号。

申请人:常秀,女,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184号。

申请人:常波,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2号。

申请人:常玉明,男,汉族,1961年1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01号。

申请人:常埃,男,汉族,1942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103号。

申请人:常玉良,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02号。

申请人:常跃,男,汉族,1991年5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3号。

申请人:常喜宽,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都海巷十号街坊65号。

申请人:常二喜,男,汉族,1960年1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7号。

申请人:常爱林,女,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2号。

申请人:苏金柱,男,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迎泽区600号。

申请人:常候,男,汉族,1949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4号。

申请人:常永刚,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72号。

申请人:常虎军,男,汉族,1979年2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66号。

申请人:常翠连,女,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川畔社022号。

申请人:常英,女,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川畔社024号。

申请人:常锄,男,汉族,1957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6号。

申请人:常淼然,男,蒙古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53号。

复议代表人:常玉白,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5号。

复议代表人:常玉良,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02号。

复议代表人:常喜宽,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都海巷十号街坊65号。

复议代表人:常有良,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88号。

复议代表人:常波,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2号。

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3011732653Y。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乡乡长。

住所地:准格尔旗暖水乡。

申请人常有良等21人不服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未就申请人邮寄的《违建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对石润来在常家梁村土地上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本机关于2025年8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常家梁村村民,并在该村合法承包有土地若干亩。2010年,申请人被告知其土地因建设物流园区被列入征收范围内。随后,暖水乡人民政府、准格尔旗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暖水村村民委员会三方签署了相应的土地征收协议,以每亩一万元左右的补偿标准将申请人土地征收,此次征收面积共计约2000亩。然而,在随后的建设过程中,申请人发现,原先政府承诺建造的物流中心并没有进行建设,其部分土地实际上被“石润来”等人占用,用于建房及种地。经申请人核实,石润来并非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建造的房屋并不具备相应的土地规划及建设规划手续,其非法占用案涉土地并建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随后向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反映相关问题,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4月27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称相关问题已经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执法体系综合改革确定的职能职责,将该违法线索移交暖水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申请人以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快递单号:1348105158411)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未予以处理,也未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到本案,石润来等人未办理任何手续在农用地上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石润来等人的建设行为亦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系该事项的监督主体。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不予回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常有良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对石润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常家梁村土地上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2. 请求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申请书中无明确被申请人信息)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暖水乡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情况

暖水乡人民政府收到常有良等21人邮寄的《违建查处申请书》后进行调查了解。

(一)程序方面

1.常有良等人于2025年1月向暖水乡人民政府投诉反映暖水乡人民政府征收村民土地,将征收的土地倒卖给个人建别墅、种地,侵害村民利益的问题。暖水乡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暖水乡人民政府关于常有良反映土地收储问题的处理决定书》。常有良等人后于2025年3月13日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4月15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受理,并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查,常有良等21人本次向暖水乡人民政府申请内容为2025年1月投诉反映内容之一,暖水乡人民政府已对该内容作出答复,对重复事项不予再次评价答复,因而暖水乡人民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二)实体方面

经核实,2010年4月3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召开2010年第四次常务会议《旗人民政府2010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旗政府办〔2010〕13号),会议同意暖水乡启动镇区改造部分街道工作及收储镇区建设和学校建设所需土地事宜。2010年5月18日,暖水乡人民政府、准格尔旗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暖水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暖水乡镇区建设和学校建设项目收储土地协议书》(编号:2010-14号),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准格尔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准政发〔2007〕249号)文件执行(其中:水浇地24000元/亩、塔耕地20000元/亩、梁耕地12000元/亩、人工草地2100元/亩、柠条地1600元/亩、荒草地1300元/亩、沙棘地1600元/亩),补偿款已足额补偿到位。2012年2月15日,甲方暖水乡人民政府与乙方内蒙古准格尔旗如意苏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就上述土地签订《居民点建设及镇区环境改造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乙方投资对甲方规划区内的部分土地进行居民点建设,并改造镇区环境(面积:85.1363亩)”。2012年8月13日,甲方暖水乡人民政府与乙方内蒙古准格尔旗如意苏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在原协议的基础上签订《居民点建设及镇区环境改造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扩展改造镇区环境(面积:42.0487亩)”。到暖水乡自然资源所调取历年影像资料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显示,协议中的土地为林地和草地;2012年10月乙方将协议中的林地、草地及荒沟改造完成;在2019年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将协议中的土地类别调查为耕地和农村宅基地。综上,常有良所提及的土地,在2010年便依据《准政发〔2007〕249号》文件明确的补偿标准实施征收,补偿款已足额发放至涉及征收土地的村民手中,每一笔款项的发放均有清晰记录及村民签字确认。关于违法建筑情况,当时暖水乡人民政府在《旗人民政府2010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下基于推动镇区发展与投资方达成了镇区改造协议,该建筑物的建设具有政策背景及时代背景,暖水乡人民政府还在核查中,核实后需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予以综合认定。

综上所述,暖水乡人民政府针对常有良等21人申请查处的内容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后,驳回常有良等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准建复〔2025〕3号《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份共2页;2.现场照片及位置图一份共4页;3.《违建查处申请书》一份共8页;4.《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反映暖水乡占用土地补偿标准不一等问题的行政答复》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光盘一张,其中:1.2010-14号《暖水乡镇区建设和学校建设项目收储土地现状调查协议书》及其附件扫描件共176页;2.〔2010〕13号《旗人民政府2010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扫描件8页;3.《居民点建设及镇区环境改造协议书》扫描件3页;4.土地收储相关资料扫描件30页;5.《暖水镇区建设项目土地收储协议书》扫描件4页。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单号:1348105158411)向被申请人邮寄《违建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石润来在常家梁村土地上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2025年5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截至本机关受理本案,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听取意见情况:申请人除申请书内容外,无补充意见。

本机关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内司通〔2024〕2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的通知》、准政发〔2024〕23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和回归原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的通知》可知,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主体系各苏木乡镇(街道)。本案中,暖水乡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申请查处事项的法定查处职权,即使经调查后违法事实不存在,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邮寄的《违建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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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政行复决字〔2025〕71号 行政复议决议书(常有良等21人)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日期:2026-08-21 14:50 浏览次数:

申请人:常有良,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88号。

申请人:常玉白,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5号。

申请人:常二良,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171号。

申请人:常云山,男,汉族,1954年9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80号。

申请人:常秀,女,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184号。

申请人:常波,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2号。

申请人:常玉明,男,汉族,1961年1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01号。

申请人:常埃,男,汉族,1942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103号。

申请人:常玉良,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02号。

申请人:常跃,男,汉族,1991年5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3号。

申请人:常喜宽,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都海巷十号街坊65号。

申请人:常二喜,男,汉族,1960年1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7号。

申请人:常爱林,女,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2号。

申请人:苏金柱,男,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迎泽区600号。

申请人:常候,男,汉族,1949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4号。

申请人:常永刚,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72号。

申请人:常虎军,男,汉族,1979年2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66号。

申请人:常翠连,女,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川畔社022号。

申请人:常英,女,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川畔社024号。

申请人:常锄,男,汉族,1957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6号。

申请人:常淼然,男,蒙古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53号。

复议代表人:常玉白,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5号。

复议代表人:常玉良,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02号。

复议代表人:常喜宽,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都海巷十号街坊65号。

复议代表人:常有良,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中街社188号。

复议代表人:常波,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072号。

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3011732653Y。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乡乡长。

住所地:准格尔旗暖水乡。

申请人常有良等21人不服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未就申请人邮寄的《违建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对石润来在常家梁村土地上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本机关于2025年8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常家梁村村民,并在该村合法承包有土地若干亩。2010年,申请人被告知其土地因建设物流园区被列入征收范围内。随后,暖水乡人民政府、准格尔旗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暖水村村民委员会三方签署了相应的土地征收协议,以每亩一万元左右的补偿标准将申请人土地征收,此次征收面积共计约2000亩。然而,在随后的建设过程中,申请人发现,原先政府承诺建造的物流中心并没有进行建设,其部分土地实际上被“石润来”等人占用,用于建房及种地。经申请人核实,石润来并非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建造的房屋并不具备相应的土地规划及建设规划手续,其非法占用案涉土地并建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随后向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反映相关问题,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4月27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称相关问题已经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执法体系综合改革确定的职能职责,将该违法线索移交暖水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申请人以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快递单号:1348105158411)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未予以处理,也未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到本案,石润来等人未办理任何手续在农用地上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石润来等人的建设行为亦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系该事项的监督主体。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不予回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常有良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对石润来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暖水乡暖水村暖水街社常家梁村土地上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2. 请求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申请书中无明确被申请人信息)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暖水乡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情况

暖水乡人民政府收到常有良等21人邮寄的《违建查处申请书》后进行调查了解。

(一)程序方面

1.常有良等人于2025年1月向暖水乡人民政府投诉反映暖水乡人民政府征收村民土地,将征收的土地倒卖给个人建别墅、种地,侵害村民利益的问题。暖水乡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暖水乡人民政府关于常有良反映土地收储问题的处理决定书》。常有良等人后于2025年3月13日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4月15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受理,并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查,常有良等21人本次向暖水乡人民政府申请内容为2025年1月投诉反映内容之一,暖水乡人民政府已对该内容作出答复,对重复事项不予再次评价答复,因而暖水乡人民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二)实体方面

经核实,2010年4月3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召开2010年第四次常务会议《旗人民政府2010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旗政府办〔2010〕13号),会议同意暖水乡启动镇区改造部分街道工作及收储镇区建设和学校建设所需土地事宜。2010年5月18日,暖水乡人民政府、准格尔旗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暖水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暖水乡镇区建设和学校建设项目收储土地协议书》(编号:2010-14号),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准格尔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准政发〔2007〕249号)文件执行(其中:水浇地24000元/亩、塔耕地20000元/亩、梁耕地12000元/亩、人工草地2100元/亩、柠条地1600元/亩、荒草地1300元/亩、沙棘地1600元/亩),补偿款已足额补偿到位。2012年2月15日,甲方暖水乡人民政府与乙方内蒙古准格尔旗如意苏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就上述土地签订《居民点建设及镇区环境改造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乙方投资对甲方规划区内的部分土地进行居民点建设,并改造镇区环境(面积:85.1363亩)”。2012年8月13日,甲方暖水乡人民政府与乙方内蒙古准格尔旗如意苏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在原协议的基础上签订《居民点建设及镇区环境改造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扩展改造镇区环境(面积:42.0487亩)”。到暖水乡自然资源所调取历年影像资料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显示,协议中的土地为林地和草地;2012年10月乙方将协议中的林地、草地及荒沟改造完成;在2019年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将协议中的土地类别调查为耕地和农村宅基地。综上,常有良所提及的土地,在2010年便依据《准政发〔2007〕249号》文件明确的补偿标准实施征收,补偿款已足额发放至涉及征收土地的村民手中,每一笔款项的发放均有清晰记录及村民签字确认。关于违法建筑情况,当时暖水乡人民政府在《旗人民政府2010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下基于推动镇区发展与投资方达成了镇区改造协议,该建筑物的建设具有政策背景及时代背景,暖水乡人民政府还在核查中,核实后需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予以综合认定。

综上所述,暖水乡人民政府针对常有良等21人申请查处的内容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后,驳回常有良等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准建复〔2025〕3号《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份共2页;2.现场照片及位置图一份共4页;3.《违建查处申请书》一份共8页;4.《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反映暖水乡占用土地补偿标准不一等问题的行政答复》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光盘一张,其中:1.2010-14号《暖水乡镇区建设和学校建设项目收储土地现状调查协议书》及其附件扫描件共176页;2.〔2010〕13号《旗人民政府2010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扫描件8页;3.《居民点建设及镇区环境改造协议书》扫描件3页;4.土地收储相关资料扫描件30页;5.《暖水镇区建设项目土地收储协议书》扫描件4页。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单号:1348105158411)向被申请人邮寄《违建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案外人石润来在常家梁村土地上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2025年5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截至本机关受理本案,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听取意见情况:申请人除申请书内容外,无补充意见。

本机关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内司通〔2024〕2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的通知》、准政发〔2024〕23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和回归原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的通知》可知,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主体系各苏木乡镇(街道)。本案中,暖水乡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申请查处事项的法定查处职权,即使经调查后违法事实不存在,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暖水乡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邮寄的《违建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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