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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激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来源: 准格尔旗农牧局  征集时间: 2026年8月19日 至 2026年9月3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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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激发嘎查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内生动力,强化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规范集体资产运营,提升经营效益,防范经营风险,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模化、规范化、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民共享发展红利,我局编制《准格尔旗激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9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准格尔旗农牧局

联系地址:薛家湾镇农兴大厦6层

联系人:王喆 联系电话:0477-4880017

电子邮箱:1043814075@qq.com

准格尔旗农牧局

2026年8月19日

准格尔旗激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激发嘎查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内生动力,强化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规范集体资产运营,提升经营效益,防范经营风险,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模化、规范化、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民共享发展红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干部管理监督实施办法》《准格尔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等文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坚持党建引领、实绩优先、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群众认可、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形式

第三条 奖励对象。对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本办法中的奖励对象不包括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选派干部、挂职干部、到村任职的选调生和已享受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待遇的村干部。

第四条 奖励形式。采取资金奖励方式,奖励资金按程序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年度经营性收益总额中提取。

第三章 经营性收益核算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营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扣除当年的总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实现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其他合法经营收益。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资产出租、承包,资源对外发包等资产资源类收入,应按分摊后当年度实现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核算年度收益。

不包括:各级财政下拨专项扶持资金、乡村振兴项目资金、财政补助、运维经费、帮扶资金;征地拆迁补偿款、各类惠农惠民补贴、社会捐赠资金、上级表彰奖励资金;变卖、拍卖、处置集体固定资产获得的一次性收益;债务资金、拆借资金、过渡性代收代付资金;其他非经营性、非持续性收入。

第七条 总经营支出与管理费用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人员薪酬、维修维护费、水电费、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税费及与经营直接相关、票据合规、程序完备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资金按村级集体经营收益保底增量部分提取。 以年经营性收益15万元为保底基数,超出部分为增量,按分段累进提取奖励资金。

1.增量15万元(含)—50万元部分,提取比例≤15%;

2.增量超过50万元部分,提取比例≤12%;

3.两部分累加计算,单村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九条 对示范带动作用强、村务治理和村集体经济方面实绩突出的嘎查村,可由苏木乡镇街道另行制定专项激励,报旗级备案。

第十条 奖励分配规则。奖励总额确定后,村内按以下标准分配:

1.嘎查村“两委”正职奖励额度,不低于奖励总额的15%,不高于奖励总额的30%;

2.其他“两委”干部:单人不超“两委”正职2/3;

3.对于直接参与村集体经济运营工作的村民小组(社)长以及各级下派到嘎查村任职的各类辅岗人员,可纳入激励范畴。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有效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村集体无不良债务;

(二)村“两委”班子团结协作,运行顺畅,无重大信访矛盾、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突出问题、负面舆情处置不当情形;

(三)当年实现真实、合法、可持续经营性收益,无虚增收入、伪造账目、套取资金、体外循环行为;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完成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财务管理混乱、账目混乱、核算不实、无法准确认定收益的;

(二)当年集体经营亏损、未弥补往年亏损,不得提取任何奖励;

(三)班子不团结、工作停滞、信访矛盾突出、社会治安问题严重的;

(四)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虚报冒领、违规分配、侵占集体资产等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未完成债务管控、违规举债、资产流失被通报的。

(七)个人存在违纪违法、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个人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八)其他不宜发放的情形。

第十三条 容错纠错机制。对在集体经济发展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无主观故意、无谋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不取消申报资格,不影响奖励发放。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奖励工作每年一次,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申报、集中审核、集中发放。

(一)收益核算(每年1月中旬前完成)。苏木乡镇街道组织对各嘎查村上年度财务进行专项核算,出具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专项核算结果,并反馈各嘎查村。

(二)村级申报(每年3月底前完成)。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 “两委”和集体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决议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书面申请、收益证明、分配方案、连同《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奖励申报表》报苏木乡镇街道。

(三)苏木乡镇街道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立由纪检、财政、农经等人员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对村级申报资料收益真实性合规性、申报对象资格、分配方案合理性、程序规范性等逐项审核,审核通过出具书面意见;不通过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整改。

(四)民主决议与公示。审核通过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采取在村务公开栏等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村民监督。

(五)奖励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经审核无误的,直接拨付至获奖人员本人银行卡账户,严禁现金发放、代领代发、他人划转、集中保管。

(六)备案管理。苏木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全套资料永久存档,并将《年度激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情况一览表》报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旗财政局、旗农牧局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全程公开透明。奖励政策、核算结果、申报名单、分配方案、发放金额、发放时间全部公开,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会全方位监督。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虚增收入、伪造账目、套取奖励资金;严禁违规发放、滥发、乱发、平均发放。

第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取消该村未来3年申报奖励资格。

第十八条 旗委组织、财政、农牧等部门要开展专项督查、抽查审计、绩效评价,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跑偏。

第十九条 加大宣传力度。 向广大干部群众和成员代表广泛宣传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创新发展、力争奖励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有集体经济收入的社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准格尔旗农牧局、准格尔旗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试行期间,上级出台新规定的,按上级最新政策同步调整。

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奖励申报表

 

                                           村(年度)                                           单位:万元

本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收益核算

本年度经营性收入总额

其中

经营收入

发包及上交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合法经营收益






本年度总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


收益总额


申报奖励金额

(大写)


村党组织意见

(村党组织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审核小组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苏木乡镇审核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姓名

职务

奖励资金

发放额

姓名

职务

奖励资金发放额








































年度激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情况一览表

                                                                                                                                                                                 单位:万元、人

序号

苏木乡镇街道

嘎查村

本年度收益总计

申报奖励资金

奖励分配金额

奖励人数

备注

村“两委”正职

其他村干部或其他人员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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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激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来源: 准格尔旗农牧局 浏览次数:
征集日期: 至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激发嘎查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内生动力,强化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规范集体资产运营,提升经营效益,防范经营风险,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模化、规范化、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民共享发展红利,我局编制《准格尔旗激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9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准格尔旗农牧局

联系地址:薛家湾镇农兴大厦6层

联系人:王喆 联系电话:0477-4880017

电子邮箱:1043814075@qq.com

准格尔旗农牧局

2026年8月19日

准格尔旗激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激发嘎查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内生动力,强化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规范集体资产运营,提升经营效益,防范经营风险,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模化、规范化、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民共享发展红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干部管理监督实施办法》《准格尔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等文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坚持党建引领、实绩优先、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群众认可、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形式

第三条 奖励对象。对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本办法中的奖励对象不包括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选派干部、挂职干部、到村任职的选调生和已享受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待遇的村干部。

第四条 奖励形式。采取资金奖励方式,奖励资金按程序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年度经营性收益总额中提取。

第三章 经营性收益核算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营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扣除当年的总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实现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其他合法经营收益。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资产出租、承包,资源对外发包等资产资源类收入,应按分摊后当年度实现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核算年度收益。

不包括:各级财政下拨专项扶持资金、乡村振兴项目资金、财政补助、运维经费、帮扶资金;征地拆迁补偿款、各类惠农惠民补贴、社会捐赠资金、上级表彰奖励资金;变卖、拍卖、处置集体固定资产获得的一次性收益;债务资金、拆借资金、过渡性代收代付资金;其他非经营性、非持续性收入。

第七条 总经营支出与管理费用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人员薪酬、维修维护费、水电费、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税费及与经营直接相关、票据合规、程序完备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资金按村级集体经营收益保底增量部分提取。 以年经营性收益15万元为保底基数,超出部分为增量,按分段累进提取奖励资金。

1.增量15万元(含)—50万元部分,提取比例≤15%;

2.增量超过50万元部分,提取比例≤12%;

3.两部分累加计算,单村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九条 对示范带动作用强、村务治理和村集体经济方面实绩突出的嘎查村,可由苏木乡镇街道另行制定专项激励,报旗级备案。

第十条 奖励分配规则。奖励总额确定后,村内按以下标准分配:

1.嘎查村“两委”正职奖励额度,不低于奖励总额的15%,不高于奖励总额的30%;

2.其他“两委”干部:单人不超“两委”正职2/3;

3.对于直接参与村集体经济运营工作的村民小组(社)长以及各级下派到嘎查村任职的各类辅岗人员,可纳入激励范畴。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有效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村集体无不良债务;

(二)村“两委”班子团结协作,运行顺畅,无重大信访矛盾、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突出问题、负面舆情处置不当情形;

(三)当年实现真实、合法、可持续经营性收益,无虚增收入、伪造账目、套取资金、体外循环行为;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完成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财务管理混乱、账目混乱、核算不实、无法准确认定收益的;

(二)当年集体经营亏损、未弥补往年亏损,不得提取任何奖励;

(三)班子不团结、工作停滞、信访矛盾突出、社会治安问题严重的;

(四)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虚报冒领、违规分配、侵占集体资产等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未完成债务管控、违规举债、资产流失被通报的。

(七)个人存在违纪违法、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个人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八)其他不宜发放的情形。

第十三条 容错纠错机制。对在集体经济发展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无主观故意、无谋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不取消申报资格,不影响奖励发放。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奖励工作每年一次,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申报、集中审核、集中发放。

(一)收益核算(每年1月中旬前完成)。苏木乡镇街道组织对各嘎查村上年度财务进行专项核算,出具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专项核算结果,并反馈各嘎查村。

(二)村级申报(每年3月底前完成)。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 “两委”和集体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决议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书面申请、收益证明、分配方案、连同《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奖励申报表》报苏木乡镇街道。

(三)苏木乡镇街道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立由纪检、财政、农经等人员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对村级申报资料收益真实性合规性、申报对象资格、分配方案合理性、程序规范性等逐项审核,审核通过出具书面意见;不通过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整改。

(四)民主决议与公示。审核通过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采取在村务公开栏等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村民监督。

(五)奖励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经审核无误的,直接拨付至获奖人员本人银行卡账户,严禁现金发放、代领代发、他人划转、集中保管。

(六)备案管理。苏木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全套资料永久存档,并将《年度激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情况一览表》报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旗财政局、旗农牧局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全程公开透明。奖励政策、核算结果、申报名单、分配方案、发放金额、发放时间全部公开,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会全方位监督。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虚增收入、伪造账目、套取奖励资金;严禁违规发放、滥发、乱发、平均发放。

第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取消该村未来3年申报奖励资格。

第十八条 旗委组织、财政、农牧等部门要开展专项督查、抽查审计、绩效评价,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跑偏。

第十九条 加大宣传力度。 向广大干部群众和成员代表广泛宣传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创新发展、力争奖励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有集体经济收入的社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准格尔旗农牧局、准格尔旗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试行期间,上级出台新规定的,按上级最新政策同步调整。

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奖励申报表

 

                                           村(年度)                                           单位:万元

本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收益核算

本年度经营性收入总额

其中

经营收入

发包及上交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合法经营收益






本年度总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


收益总额


申报奖励金额

(大写)


村党组织意见

(村党组织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审核小组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苏木乡镇审核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姓名

职务

奖励资金

发放额

姓名

职务

奖励资金发放额








































年度激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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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苏木乡镇街道

嘎查村

本年度收益总计

申报奖励资金

奖励分配金额

奖励人数

备注

村“两委”正职

其他村干部或其他人员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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