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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来源: 准格尔旗农牧局  征集时间: 2026年8月19日 至 2026年9月3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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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村办企业规范化、法治化管理,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制度短板,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进村办企业稳健发展,我局编制《准格尔旗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9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准格尔旗农牧局

联系地址:薛家湾镇农兴大厦6层

联系人:王喆 联系电话:0477-4880017

电子邮箱:1043814075@qq.com

准格尔旗农牧局

2026年8月19日

准格尔旗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办企业规范化、法治化管理,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制度短板,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进村办企业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准格尔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准政办发〔2024〕86号)等本旗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办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多村联合投资、村集体控股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投资的经营性实体。

第三条 村办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系,逐步优化“村党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办企业+农户”运行模式,引导村(社区)扎实推进村办企业高质量发展,强化村办企业组织能力,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

(二)坚持集体所有。村办企业或投资入股参与经营的资产、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归成员集体所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要以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为重要目标,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落实到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对村办企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聘管理人员等权利。

(三)坚持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政策制度,需符合对应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依法依规组建、运营村办企业,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坚持效益优先。要综合考虑市场需求、政策导向,选择市场前景好、风险小、收益稳的项目,防止“一哄而上”“盲目跟风”,鼓励发展资产参股、资源盘活利用、项目承揽、订单生产、服务创收、“土特产”等新产业新业态,充分利用我旗工业强的优势,把“二产带动一产、工业反哺农业”作为实现村集体经济增收的重要手段,以市场化理念、公司化方式,推动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村办企业创收。

第四条 建立旗级监管、苏木乡镇主管、嘎查村落实的三级管理体系。旗农牧、财政、审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协同监管;纪委监委负责查处违规违纪,开展村办企业专项巡察等;苏木乡镇政府为属地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管理、业务指导、风险防控、问题处置、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嘎查村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决策落实,监委会全程监管。

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注销管理

第五条 设立条件。设立村办企业应符合产业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出资主体合法、注册资本合规,具备完善公司章程、真实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必要从业人员、合法的盈利模式和财务预期。

第六条 设立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企业,应当先经嘎查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提议,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苏木乡镇街道按照程序审核批准,同时报旗农牧部门备案。多嘎查村联建的,各参与嘎查村分别按程序表决通过。如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出资兴办企业,非必须不得随意设立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建立资金支出审批、存货管理、合同管理、成本核算、资产清查、人员薪酬、决策议事、风险控制、财务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章程管理。村办企业应依法制定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治理架构、议事规则、人员组成、股权结构、盈利分配、风险防控、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企业章程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民主表决、乡镇审核、备案存档,作为企业运营根本依据。

第八条 子公司与分支机构管理。村办企业因经营发展确需设立子公司的,应严格参照第五条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及苏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依法依规设立,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设立。

第九条 参股合作管理。村集体参股民营企业或合资合作的,必须开展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严控持股比例,并设定保底收益、止损条款、退出机制;签订规范书面协议,严禁口头约定、低价合作、利益输送。

第十条 注销与清理

(一)对因内部章程载明经营期限届满、约定解散条件达成、项目全部终止等已经停止经营的,没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注销;对因村办企业经营内容完全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村办企业充当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应当依法依规注销;对无实际经营业务、无营收、无人员在岗、无项目落地,长期亏损无收益、无法为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收益,不能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资不抵债的,经苏木乡镇街道督促无法盘活,应当依法依规注销。

(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应组织涉及的相关人员共同识别和梳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情况咨询专业机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支持和指导,结合各地实际依法依规予以解决,必要时司法解散注销。

(三)对内控机制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监管缺位、发展后劲不足的村办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厘清集体股权、规范出资履约、明晰资产权属,健全财务管理、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收益分配等机制,压实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主体责任,规范经营主体合规稳健运营,切实发挥壮大集体经济作用。

(四)村办企业注销严格按照程序执行,经村集体民主决议报苏木乡镇审批同意后依法依规注销,同时对集体资产回收入账,并进行公开公示,备案归档。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领导机制。村办企业全面坚持村党组织领导,重大事项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再履行企业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治理架构设置。村办企业必须依法设立股东(代表)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权责清晰、相互约束。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执行机构,负责经营管理;监事会或监事是监督机构,负责财务、决策、高管履职监督。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原则为3—7人,按章程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人事任免管理

(一)村集体独资、控股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及报酬,在嘎查村党组织领导下,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名,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报苏木乡镇街道备案。任期原则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同步。其余管理人员由企业提名,按章程、制度或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多村联合投资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由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章程规定程序任免。

(三)非控股参股企业。人事任免依照公司章程及法规执行,变动情况及时向嘎查村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报备。村集体不干预日常人事任免,仅按投资协议监督资产收益与履约情况。

(四)鼓励有条件的村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建立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全面提升村级集体资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运营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人员聘用与回避制度

(一)管理层岗位、招聘方案、薪酬标准、绩效考核,须执行民主决策程序,报苏木乡镇街道备案。

(二)严格执行任职回避。村“两委”干部、村办企业负责人的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在本村办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财务、采购、工程管理等关键管理岗位及敏感岗位职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得承揽村办企业工程项目、不得从事关联交易牟利,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和集体利益。

第十五条 兼职取酬管理。嘎查村“两委”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在村办企业兼职不得领取薪酬、补贴,正常办公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四章 经营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原则。村办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民事、经济、法律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接受监管与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收益分配管理。 村办企业董事会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企业章程拟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苏木乡镇街道备案。村办企业应按照表决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足额及时上缴村集体收益。分配方案应及时报送各投资方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十八条 合作协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签订投资入股、委托经营、承包出租、项目代建代运营等规范书面合作协议,严禁口头协议、阴阳合同。对于合同期限明显超出行业惯例平均期限30%以上,应重点审查,具体标准由苏木乡镇街道根据行业特点合理认定,报旗农牧部门备案。协议须明确以下内容:合作范围、期限、标的、收益标准、上缴时间与方式;资产使用、维护、保值增值责任;违约责任、退出条款、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 工程与采购管理。村办企业自建、承揽、发包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比价询价制度,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强化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竣工结算审计全流程监管。采购原则上签订合同,小额采购附采购清单。

第二十条 资产与合同管理。村办企业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动态登记管理,建立资产台账;资产出租承包实行公开竞价、择优确定,租金收益按期足额收缴,杜绝长期拖欠、资产流失。应明确村办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权属及权利义务关系,村办企业不得无偿占用或随意处置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合同统一规范备案,建立台账,定期核查履行情况,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

下列重大事项必须董事会研究、股东(代表)会表决通过、事前公示、乡镇备案,未经审批同意一律不得实施:

(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审议批准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大额投资立项、项目建设;

(三)审议批准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发包、置换;

(四)确定选举、罢免、更换董事、监事及确定其报酬事项;

(五)限额以上单笔大额资金支出、对外合作、股权变更;

(六)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大额合同签订变更;

(七)举债融资、对外担保、资产抵押;

(八)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

(九)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改制决议;

(十)其他对集体资产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 财务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制度执行。村办企业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鼓励委托苏木乡镇街道代理记账,或聘请专职会计、合规第三方机构代理记账,禁止无资质人员做账。鼓励运用远程报账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村办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账户管理。村办企业只开设基本户、纳税户、社保公积金账户;确需增设账户的,须书面申请,报苏木乡镇街道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结束后及时注销。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支付审批实行分级限额联审联签,严禁 “一支笔” 审批。常规支出按企业内部审批流程执行,企业按月将支出汇总表报乡镇备案。大额支出经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备案审查;乡镇发现存在集体资产流失风险的,可出具书面风险提示函,建议企业暂停支付。不合规、不完善、超权限支出一律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财务支出规范。不得列支村级办公经费、民生实事及扶贫济困等各类公用开支。执行公务零招待制度,严禁违规吃喝、公款送礼、滥发福利。推行“非现金”结算,规范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禁止性规定。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资金体外循环;严禁白条入账、虚开发票、虚构合同、虚增成本;严禁坐收坐支、挪用公款、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与公开。村办企业应按月制作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会计年度终了30 日内,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审计,报送苏木乡镇街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要对企业资产负债、债权债务、经营盈亏、收益分配,以及工程发包、资产租赁等重大经济事项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债务与融资管理。村办企业不得擅自举债,确因经营所需借贷的,举债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讨论同意后实施,同时报苏木乡镇街道备案,乡镇可对举债方案出具风险提示意见。原则上只能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 担保与出借禁止。村办企业一律不得对外出借资金、拆借资金;一律不得以企业资产、信用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担保、抵押、质押;一律不得开展委托理财、期货、信托等高风险投资。

第六章 合并、解散、退出与清算管理

第三十条 重大变更审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对外投资、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报苏木乡镇街道备案。涉及集体资产转让、企业解散等对集体资产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乡镇可出具合规性设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解散与清算。企业出现解散、破产、吊销执照、经营期满等情形,依法启动清算程序。要成立清算组,清理资产、负债、权益,编制清算方案与报告,履行民主表决与乡镇审核程序,清算剩余资产全额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入账、公开公示。资不抵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依法处置,集体出资以认缴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二条 股东退出与股权转让。联合出资企业股东退出,按公司章程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股权转让须公开、公平、公允,履行评估、表决、备案程序,严禁低价转让、利益输送。退出资金冲减长期投资,差额计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收益。

第七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日常监督

嘎查村集体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每半年至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汇报一次经营状况,每年不少于一次向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述职。

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投资,但未达到控股标准的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应按照投资合作协议或企业章程约定,向参与投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财务报表。如协议或章程未约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行使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级财务有关规定,如期进行公示。

原有村办企业的《企业章程》内容不完整的,或者运营过程中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苏木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管,指导企业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十四条 审计监督。村办企业财务纳入旗乡年度审计计划,开展专项审计和村办企业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旗财政应保障审计监督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联合监督。旗纪检监察、巡察、审计、财政、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村办企业纳入常态化监督、专项检查、巡察审计范围,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评价。苏木乡镇街道应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村办企业绩效考核目标,并对管理层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村集体经济发展激励奖励机制。

第三十七条 责任追究。对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约谈通报、停职检查、扣减绩效、追回资金、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设立空壳企业、虚假注册、虚假经营;

(二)规避民主程序、个人擅自决策、暗箱操作、擅自实施重大事项;

(三)违规处置、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套取集体资金资产;

(四)违规举债、违规担保、违规出借、盲目投资造成重大损失;

(五)不按规定上缴收益、体外分配、隐匿利润;

(六)向上级部门提供材料存在虚假记载、隐瞒实情等情况;

(七)其他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股东会按以下含义执行:

村集体独资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行使相应职权,但企业注册为公司形式的,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多村联合投资、村集体控股企业涉及集体资产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出资方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后,由出资方委派的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表决。

多村联合投资、村集体控股企业:股东代表表决须经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准格尔旗农牧局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 2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与行业部门资产收益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行业部门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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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村办企业规范化、法治化管理,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制度短板,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进村办企业稳健发展,我局编制《准格尔旗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9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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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9日

准格尔旗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办企业规范化、法治化管理,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制度短板,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进村办企业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准格尔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准政办发〔2024〕86号)等本旗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办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多村联合投资、村集体控股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投资的经营性实体。

第三条 村办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系,逐步优化“村党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办企业+农户”运行模式,引导村(社区)扎实推进村办企业高质量发展,强化村办企业组织能力,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

(二)坚持集体所有。村办企业或投资入股参与经营的资产、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归成员集体所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要以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为重要目标,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落实到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对村办企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聘管理人员等权利。

(三)坚持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政策制度,需符合对应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依法依规组建、运营村办企业,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坚持效益优先。要综合考虑市场需求、政策导向,选择市场前景好、风险小、收益稳的项目,防止“一哄而上”“盲目跟风”,鼓励发展资产参股、资源盘活利用、项目承揽、订单生产、服务创收、“土特产”等新产业新业态,充分利用我旗工业强的优势,把“二产带动一产、工业反哺农业”作为实现村集体经济增收的重要手段,以市场化理念、公司化方式,推动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村办企业创收。

第四条 建立旗级监管、苏木乡镇主管、嘎查村落实的三级管理体系。旗农牧、财政、审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协同监管;纪委监委负责查处违规违纪,开展村办企业专项巡察等;苏木乡镇政府为属地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管理、业务指导、风险防控、问题处置、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嘎查村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决策落实,监委会全程监管。

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注销管理

第五条 设立条件。设立村办企业应符合产业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出资主体合法、注册资本合规,具备完善公司章程、真实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必要从业人员、合法的盈利模式和财务预期。

第六条 设立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企业,应当先经嘎查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提议,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苏木乡镇街道按照程序审核批准,同时报旗农牧部门备案。多嘎查村联建的,各参与嘎查村分别按程序表决通过。如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出资兴办企业,非必须不得随意设立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建立资金支出审批、存货管理、合同管理、成本核算、资产清查、人员薪酬、决策议事、风险控制、财务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章程管理。村办企业应依法制定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治理架构、议事规则、人员组成、股权结构、盈利分配、风险防控、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企业章程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民主表决、乡镇审核、备案存档,作为企业运营根本依据。

第八条 子公司与分支机构管理。村办企业因经营发展确需设立子公司的,应严格参照第五条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及苏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依法依规设立,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设立。

第九条 参股合作管理。村集体参股民营企业或合资合作的,必须开展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严控持股比例,并设定保底收益、止损条款、退出机制;签订规范书面协议,严禁口头约定、低价合作、利益输送。

第十条 注销与清理

(一)对因内部章程载明经营期限届满、约定解散条件达成、项目全部终止等已经停止经营的,没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注销;对因村办企业经营内容完全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村办企业充当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应当依法依规注销;对无实际经营业务、无营收、无人员在岗、无项目落地,长期亏损无收益、无法为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收益,不能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资不抵债的,经苏木乡镇街道督促无法盘活,应当依法依规注销。

(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应组织涉及的相关人员共同识别和梳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情况咨询专业机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支持和指导,结合各地实际依法依规予以解决,必要时司法解散注销。

(三)对内控机制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监管缺位、发展后劲不足的村办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厘清集体股权、规范出资履约、明晰资产权属,健全财务管理、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收益分配等机制,压实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主体责任,规范经营主体合规稳健运营,切实发挥壮大集体经济作用。

(四)村办企业注销严格按照程序执行,经村集体民主决议报苏木乡镇审批同意后依法依规注销,同时对集体资产回收入账,并进行公开公示,备案归档。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领导机制。村办企业全面坚持村党组织领导,重大事项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再履行企业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治理架构设置。村办企业必须依法设立股东(代表)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权责清晰、相互约束。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执行机构,负责经营管理;监事会或监事是监督机构,负责财务、决策、高管履职监督。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原则为3—7人,按章程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人事任免管理

(一)村集体独资、控股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及报酬,在嘎查村党组织领导下,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名,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报苏木乡镇街道备案。任期原则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同步。其余管理人员由企业提名,按章程、制度或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多村联合投资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由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章程规定程序任免。

(三)非控股参股企业。人事任免依照公司章程及法规执行,变动情况及时向嘎查村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报备。村集体不干预日常人事任免,仅按投资协议监督资产收益与履约情况。

(四)鼓励有条件的村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建立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全面提升村级集体资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运营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人员聘用与回避制度

(一)管理层岗位、招聘方案、薪酬标准、绩效考核,须执行民主决策程序,报苏木乡镇街道备案。

(二)严格执行任职回避。村“两委”干部、村办企业负责人的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在本村办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财务、采购、工程管理等关键管理岗位及敏感岗位职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得承揽村办企业工程项目、不得从事关联交易牟利,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和集体利益。

第十五条 兼职取酬管理。嘎查村“两委”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在村办企业兼职不得领取薪酬、补贴,正常办公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四章 经营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原则。村办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民事、经济、法律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接受监管与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收益分配管理。 村办企业董事会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企业章程拟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苏木乡镇街道备案。村办企业应按照表决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足额及时上缴村集体收益。分配方案应及时报送各投资方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十八条 合作协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签订投资入股、委托经营、承包出租、项目代建代运营等规范书面合作协议,严禁口头协议、阴阳合同。对于合同期限明显超出行业惯例平均期限30%以上,应重点审查,具体标准由苏木乡镇街道根据行业特点合理认定,报旗农牧部门备案。协议须明确以下内容:合作范围、期限、标的、收益标准、上缴时间与方式;资产使用、维护、保值增值责任;违约责任、退出条款、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 工程与采购管理。村办企业自建、承揽、发包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比价询价制度,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强化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竣工结算审计全流程监管。采购原则上签订合同,小额采购附采购清单。

第二十条 资产与合同管理。村办企业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动态登记管理,建立资产台账;资产出租承包实行公开竞价、择优确定,租金收益按期足额收缴,杜绝长期拖欠、资产流失。应明确村办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权属及权利义务关系,村办企业不得无偿占用或随意处置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合同统一规范备案,建立台账,定期核查履行情况,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

下列重大事项必须董事会研究、股东(代表)会表决通过、事前公示、乡镇备案,未经审批同意一律不得实施:

(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审议批准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大额投资立项、项目建设;

(三)审议批准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发包、置换;

(四)确定选举、罢免、更换董事、监事及确定其报酬事项;

(五)限额以上单笔大额资金支出、对外合作、股权变更;

(六)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大额合同签订变更;

(七)举债融资、对外担保、资产抵押;

(八)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

(九)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改制决议;

(十)其他对集体资产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 财务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制度执行。村办企业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鼓励委托苏木乡镇街道代理记账,或聘请专职会计、合规第三方机构代理记账,禁止无资质人员做账。鼓励运用远程报账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村办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账户管理。村办企业只开设基本户、纳税户、社保公积金账户;确需增设账户的,须书面申请,报苏木乡镇街道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结束后及时注销。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支付审批实行分级限额联审联签,严禁 “一支笔” 审批。常规支出按企业内部审批流程执行,企业按月将支出汇总表报乡镇备案。大额支出经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备案审查;乡镇发现存在集体资产流失风险的,可出具书面风险提示函,建议企业暂停支付。不合规、不完善、超权限支出一律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财务支出规范。不得列支村级办公经费、民生实事及扶贫济困等各类公用开支。执行公务零招待制度,严禁违规吃喝、公款送礼、滥发福利。推行“非现金”结算,规范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禁止性规定。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资金体外循环;严禁白条入账、虚开发票、虚构合同、虚增成本;严禁坐收坐支、挪用公款、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与公开。村办企业应按月制作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会计年度终了30 日内,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审计,报送苏木乡镇街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要对企业资产负债、债权债务、经营盈亏、收益分配,以及工程发包、资产租赁等重大经济事项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债务与融资管理。村办企业不得擅自举债,确因经营所需借贷的,举债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讨论同意后实施,同时报苏木乡镇街道备案,乡镇可对举债方案出具风险提示意见。原则上只能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 担保与出借禁止。村办企业一律不得对外出借资金、拆借资金;一律不得以企业资产、信用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担保、抵押、质押;一律不得开展委托理财、期货、信托等高风险投资。

第六章 合并、解散、退出与清算管理

第三十条 重大变更审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对外投资、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报苏木乡镇街道备案。涉及集体资产转让、企业解散等对集体资产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乡镇可出具合规性设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解散与清算。企业出现解散、破产、吊销执照、经营期满等情形,依法启动清算程序。要成立清算组,清理资产、负债、权益,编制清算方案与报告,履行民主表决与乡镇审核程序,清算剩余资产全额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入账、公开公示。资不抵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依法处置,集体出资以认缴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二条 股东退出与股权转让。联合出资企业股东退出,按公司章程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股权转让须公开、公平、公允,履行评估、表决、备案程序,严禁低价转让、利益输送。退出资金冲减长期投资,差额计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收益。

第七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日常监督

嘎查村集体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每半年至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汇报一次经营状况,每年不少于一次向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述职。

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投资,但未达到控股标准的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应按照投资合作协议或企业章程约定,向参与投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财务报表。如协议或章程未约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行使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级财务有关规定,如期进行公示。

原有村办企业的《企业章程》内容不完整的,或者运营过程中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苏木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管,指导企业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十四条 审计监督。村办企业财务纳入旗乡年度审计计划,开展专项审计和村办企业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旗财政应保障审计监督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联合监督。旗纪检监察、巡察、审计、财政、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村办企业纳入常态化监督、专项检查、巡察审计范围,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评价。苏木乡镇街道应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村办企业绩效考核目标,并对管理层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村集体经济发展激励奖励机制。

第三十七条 责任追究。对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约谈通报、停职检查、扣减绩效、追回资金、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设立空壳企业、虚假注册、虚假经营;

(二)规避民主程序、个人擅自决策、暗箱操作、擅自实施重大事项;

(三)违规处置、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套取集体资金资产;

(四)违规举债、违规担保、违规出借、盲目投资造成重大损失;

(五)不按规定上缴收益、体外分配、隐匿利润;

(六)向上级部门提供材料存在虚假记载、隐瞒实情等情况;

(七)其他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股东会按以下含义执行:

村集体独资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行使相应职权,但企业注册为公司形式的,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多村联合投资、村集体控股企业涉及集体资产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出资方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后,由出资方委派的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表决。

多村联合投资、村集体控股企业:股东代表表决须经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准格尔旗农牧局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 2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与行业部门资产收益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行业部门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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