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IEA001/2026-00323 |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通知 准政发 |
| 发文机构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准政发〔2026〕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1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规范推进准格尔旗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工作,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完善土地精细化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税〔2025〕1296号)等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等地区域
薛家湾镇中心城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迎泽街道办事处、蓝天街道办事处、友谊街道办事处)、准能矿区(准大发电厂、酸刺沟煤矿、黄玉川煤矿):东至牛光圪蛋村、南至柳树湾村、西至S31呼大高速、北至阿岱沟村。
税额标准:9.6元/平方米。
二、二等地区域
沙圪堵镇:东至壕羊公路东、南至忽几尔兔沟、西至纳林川、北至准格尔产业园。
大路产业园:东至前龙高速公路,南至X631,西至大沟,北至新区快速路。
税额标准:7.2元/平方米。
三、三等地区域
其他建制镇和开征范围(包括暖水矿区、布尔陶亥煤电铝矿区、准格尔产业园)。
暖水矿区:东至沙圪堵镇西营子村打麻梁社;南至纳日松镇敖劳不拉村;西至准格尔召镇沙蒿塔村川畔社;北至109国道。
布尔陶亥煤电铝矿区:东至大路镇尔圪气村柴登壕社;南至布尔陶亥苏木植机壕村南壕川;西至碾房湾社旅游公路;北至植机壕村二道柳社。
税额标准:4.8元/平方米。
四、四等地区域
无。
税额标准:2.4元/平方米。
五、五等地区域
(一)地块一:东至大路镇乌兰不浪村大乌兰不浪社,西至林场服务中心治沙站,南至布尔陶亥苏木植机壕村碾房湾社,北至大路镇乌兰不浪村峁亥布拉社;
(二)地块二:东至布尔陶亥苏木植机壕村牛场圪卜社,南至尔圪壕嘎查,西至植机壕村牛场圪卜社,北至植机壕村老赖梁社;
(三)地块三:东至准格尔站、西至大路镇小滩子村、南至大路镇小滩子村、北至大路镇大沟村;
(四)地块四:东至大路镇尔圪气村广银店社,西至大路镇乌兰不浪村峁亥不拉社,南至阳巴线,北至大路镇蛮汉壕村万义和社;
(五)地块五:东至纳日松镇勿图沟村,西至纳日松镇红进塔村,南至纳日松镇红进塔村,北至纳日松镇乌兰哈达村;地块六:北至唐公塔社区张家疙瘩社,南至新朔铁路,西至103省道,东至薛家湾镇永胜壕村。
税额标准:0.6元/平方米。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土地等级与税额标准从2026年1月1日开始适用。202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缴纳税款的,由税务部门按照新标准办理多退少补。
七、其他事项
1.本通知由准格尔旗能源局、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准格尔旗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2.纳税人对土地等级认定有异议,可向旗能源局、旗自然资源局、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税费正常征收。
3.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保障政策平稳落地。
4.以上各类土地等级具体见附件矢量图。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全旗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的批复》(准政字〔2007〕172号)正式废止。
附件:矢量图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2日
附件:矢量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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