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00318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通知 准政办发 |
| 发文机构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准政办发〔2026〕2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1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旗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不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结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合法性文件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24〕10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本级合法性审核与公平竞争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14号)和《关于建立准格尔旗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的通知》(准市监发〔2025〕1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健全旗本级政策措施合法性审核与公平竞争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联动范围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报请旗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均需开展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具体政策措施。
二、厘清合法性审核和市场公平竞争审查主体
(一)合法性审核主体。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主体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机构。
(二)公平竞争审查主体。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形成书面初审意见,并将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草案和初审意见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查意见。
三、建立审查材料的衔接机制
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在征求意见等环节可同步进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机构在审查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时,应重点审查是否有起草单位的公平竞争初审材料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对发现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政策措施,应向会审部门和起草单位及时反馈。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对缺少书面审查结论的,应退回起草单位,待补充完善后再进行审查,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
四、建立清理和备案审查衔接机制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旗司法局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专项清理时,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直各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旗司法局报送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凡未按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登记,旗司法局可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共享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目录,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备案审查目录通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抽查、督查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规范性文件检查配合机制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在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核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要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整改并将发现问题通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建立业务培训联动机制
举办合法性审核业务培训或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时,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司法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应派员参加,通过建立培训联动机制,促进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业务能力提升。
七、建立监督保障联动机制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司法局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审核审查队伍,要将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重点考核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无因公平竞争审查不到位导致发生负面影响的案件等指标,切实提高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化水平。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与公平竞争审查联动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联动工作机制对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水平、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促进作用。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