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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IEA001/2026-00224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命令(令)   准政发
发布机构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文  号 准政发〔2026〕12号
成文日期 2026-03-12 公文时效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命令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3-17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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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苏木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

当前我旗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天干物燥,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部署,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筑牢全旗森林草原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发布本禁火令。

一、明确禁火时段

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划定禁火区域

本旗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个体林(草牧)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地方生态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绿化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煤矿灭火工程项目区周边,运煤线路和输配电设施周边及沿线,林农、林牧结合地,以及各苏木乡镇街道划定的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三、严格禁火行为

防灭火戒严管制期内,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重点禁止:

1.上坟烧纸、焚香祈福、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烤火、焚烧牧草、野炊、丢弃火种等行为;

2.在林草边缘、林(草)农结合部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行为;

3.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车辆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因超载、包裹不严导致煤渣遗撒至矿区外区域等行为;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爆破、野外施工等野外用火行为。

确因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批准,严格落实防火隔离、现场监护、应急扑救等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

四、强化管控措施

1.禁火区域实行设卡管理,在重点林区、森林草原类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严禁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过往人员、车辆须主动接受防火安全检查,严格遵守防灭火相关规定。

2.禁火区域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农牧等企事业单位,必须全面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专业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防灭火相关规定的,一律限期整改。

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除公路两侧、输配电设施和线路周边及沿线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生态环境、农牧、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规用火行为。

4.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公路收费站、邮政、物流、快递、煤炭、出租车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灭火第一责任人,严格履行防火责任。

5.民政部门大力倡导敬献鲜花、植树祭祀、线上祈福等绿色祭祀方式,严格做好公墓、零散坟茔祭祀用火管理。

五、做好应急处置

防火期内,全旗各类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加强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提升火灾扑救专业能力。一旦发现火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集中救援力量科学扑救,严格落实“打早、打小、打了”要求,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严肃法律责任

1.对不履行防灭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禁火区域用火,或过失、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打击力度,快速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及时结案,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形成警示震慑。

3.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完善、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4.违反禁火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规范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第一时间向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防灭火机构报告,火警电话:12119,详细说明火情发生时间、地点、火势等关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严禁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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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EA001/2026-00224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命令(令)   准政发
发文机构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文  号 准政发〔2026〕12号
成文日期 2026-03-12
公文时效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命令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日期:2026-03-17 00:00 浏览次数:
 各苏木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

当前我旗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天干物燥,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部署,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筑牢全旗森林草原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发布本禁火令。

一、明确禁火时段

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划定禁火区域

本旗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个体林(草牧)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地方生态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绿化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煤矿灭火工程项目区周边,运煤线路和输配电设施周边及沿线,林农、林牧结合地,以及各苏木乡镇街道划定的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三、严格禁火行为

防灭火戒严管制期内,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重点禁止:

1.上坟烧纸、焚香祈福、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烤火、焚烧牧草、野炊、丢弃火种等行为;

2.在林草边缘、林(草)农结合部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行为;

3.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车辆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因超载、包裹不严导致煤渣遗撒至矿区外区域等行为;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爆破、野外施工等野外用火行为。

确因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批准,严格落实防火隔离、现场监护、应急扑救等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

四、强化管控措施

1.禁火区域实行设卡管理,在重点林区、森林草原类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严禁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过往人员、车辆须主动接受防火安全检查,严格遵守防灭火相关规定。

2.禁火区域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农牧等企事业单位,必须全面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专业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防灭火相关规定的,一律限期整改。

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除公路两侧、输配电设施和线路周边及沿线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生态环境、农牧、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规用火行为。

4.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公路收费站、邮政、物流、快递、煤炭、出租车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灭火第一责任人,严格履行防火责任。

5.民政部门大力倡导敬献鲜花、植树祭祀、线上祈福等绿色祭祀方式,严格做好公墓、零散坟茔祭祀用火管理。

五、做好应急处置

防火期内,全旗各类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加强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提升火灾扑救专业能力。一旦发现火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集中救援力量科学扑救,严格落实“打早、打小、打了”要求,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严肃法律责任

1.对不履行防灭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禁火区域用火,或过失、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打击力度,快速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及时结案,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形成警示震慑。

3.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完善、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4.违反禁火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规范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第一时间向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防灭火机构报告,火警电话:12119,详细说明火情发生时间、地点、火势等关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严禁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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